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53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月4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96號、107年12月10日107年度聲再字第43號確定裁定,提出再聲明異議,依法視同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者,依法視為聲請再審;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提出之書狀所載,係對於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96號、107年度聲再字第43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書狀名稱載為民事「再聲明異議狀」,依前揭說明,應視為再審之聲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上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前開書狀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具狀,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2月24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委任狀,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45頁)。揆諸上揭說明,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林富郎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許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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