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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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字第20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郁婕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0年五月四日一00年度審交易字第一三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嗣認本件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