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7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藍顯裕 被告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王 被告 朱義杉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 參佰 貳拾柒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參佰貳拾肆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