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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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27號聲請人 吳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179號以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1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龍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2│龍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03│龍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