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1號聲請人 彭乾銘 相對人 鄧翔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應為聲請人確認相對人已預付之民國100年5、6月份租金及押金共新臺幣(下同)50,000元為聲請人所有,並加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請求之回復原狀和欠繳之水電費用等共181,345元,以上二項共計231,345元即為本件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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