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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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告 夏仕明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詹玗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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