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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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2號
原告 夏仕明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