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6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6501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理人 林柏均

相對人即

債務人 李定融李翰琝李宗翰李异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對於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對於調查之方法,有相當之裁量空間,除債權人有不能協力、配合之情形外,自可命債權人查報,債權人並因此負有協力、配合之義務。次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已依法進行查封、鑑價等程序。因本件執行標的物為共有之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執行法院應將第一次拍賣之期日通知全體共有人。又為知悉共有人為何人、共有人之最新送達地址、其權利能力是否受有限制、是否已死亡、是否須通知其繼承人及有無不能通知等情形,有命聲請人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一類全部謄本、共有人名冊及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之必要,始得續行執行程序。故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同年9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一類全部謄本、共有人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謄本內之記事欄請勿空白),倘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謄本內之記事欄請勿空白),聲請人分別於113年8月2日、同年9月11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惟屆時均未為上開行為。又本件執行標的物業經詢價完畢,尚待前開資料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聲請人自最初收受通知迄今已有相當時日,非時間急迫無法提出相關資料,亦未向本院陳述不能提出之原因,顯係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甚明,依首開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再者,附表標的物經鑑價之價格僅為新臺幣(下同)36,905元,有禾揚不動產估價報告在卷可參,復其上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900,000元,有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可參,本件亦有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之適用,本件亦拍賣無實益,亦應駁回,併與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司執字086501號財產所有人:李定融即李翰琝即李宗翰即李异凱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園區

國際

27

1337.75

100000分之299

備考

重測前:田心子段田心子小段10-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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