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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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604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杜進良 債務人 宋壽 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