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349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甲○○
被 告 丙○○ 原姓名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349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簡
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捌仟陸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