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黃妍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