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1379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玖佰元之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