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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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景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景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景倉因傷害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數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可參。
三、查本件受刑人蕭景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先後經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在卷可查,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復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表:受刑人蕭景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表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簡稱彰化地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稱彰化地院):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漏逸氣體│傷害││││││├────────┼──────────┼──────────┼──────────┤││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千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千元折算││宣告刑│1日││1日,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3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418號│第4418號│第4863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57號│102年度訴字第657號│102年度簡字第14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9日│102年8月29日│102年12月17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57號│102年度訴字第657號│102年度簡字第1405號││判決││││││├────┼──────────┼──────────┼──────────┤││判決│102年9月24日│102年9月24日│102年12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保│││第4392號│第4393號│字第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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