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林俊億 債務人 林崑興 債務人 蔡淑 卿
一、債務人林俊億、林崑興、 蔡淑卿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俊億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2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林崑興、蔡淑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8,92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俊億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崑興、蔡淑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雅慧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俊億、林│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98924│崑興、蔡淑│2月11日起│││││元│卿││││└──┴───┴─────┴──────┴──────┴───────┘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俊億、林│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8924│崑興、蔡淑│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卿│││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