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41號原告 許淨瑄 被告 劉威億 (原名 劉昌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威億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7月10日以108年度交易字第328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