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 許益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2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號卷宗、
109年2月17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表:
┌───────────────────────────────────────────┐│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6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號││││││考│├─┼──────────┼──────────────┼────┼───┼────┼─┤│01│台灣華傑股份有限公司│九八─ND─二九四三九─八│股票│1│1000││├─┼──────────┼──────────────┼────┼───┼────┼─┤│02│台灣華傑股份有限公司│九八─NX─三九二0─八│股票│1│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