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53號上訴人 嚴文成 訴訟代理人 李振昌 輔佐人 鄭素理 被上訴人 吳淑華
吳美嬌 吳永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靖惠 被上訴人 羅金龍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 律師
參加人 吳永海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黃瑪玲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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