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大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英楠 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669萬29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22,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