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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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4號聲請人 呂翊綺 相對人 呂蕎吟
賴晋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呂蕎吟、賴晋祿請求否認子女案件,業經鈞院以103年度家調字第10號審理在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茲因聲請人生活資力艱難,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新北市新莊區公所低收入證明書1件以為釋明。又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財產及所得明細之結果,聲請人101年度所得總額為新台幣0元,名下並無其他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在卷可參,足證聲請人應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思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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