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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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65號聲請人 李奇叡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暨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僅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為非訟事件合併聲請,應徵第一審聲請費合計新臺幣2,000元(監護宣告部分1,000元、選任特別代理人部分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