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株式會社アユミ一ノ法定代理人內山あゆみ訴訟代理人林瑩律師
吳俊志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韋名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990,580元【計算式:美金10,000元×31.55(訴訟繫屬日
108年8月13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日幣1,410,353元×
0.3014(訴訟繫屬日108年8月13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50,000元=315,500元+425,080元+250,000元=990,5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