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簡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金簡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韻靜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案由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8年度偵字第6659號)」及「併案審理(108年度偵字第10328號)」更正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偵字第6659號)」及「併案審理(108年度偵字第10326號)」。原判決第三頁第十四行關於「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08年度偵字第10328號)」更正為「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08年度偵字第10326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移送併辦案號部分,顯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陳狄建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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