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義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14號,偵查案號:98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參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義傑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8年10月8日上午4時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次,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0月8日凌晨0時許,在新竹市○○街○巷○號「東城旅館」105號房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取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10月8日凌晨1時10分許,在前開「東城旅館」105號房內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245公克,驗餘淨重0.24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6公克),而被告施用毒品部分,業經強制戒治期滿,並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1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為毛重0.42公克(保管字號為:98年度白保管字第26
4號,見98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卷第56頁),然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淨重0.2450公克,取樣0.0020公克,餘重0.2430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0月28日航藥鑑字第098542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偵查卷第63頁);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0.76公克,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字第33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8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偵查卷第57頁),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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