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
丙○○己○○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甲○○
乙○○辛○○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六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蒨儀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