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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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5號原告 蔡玉龍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洪素秋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錫偉 即上昇蛋行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張茂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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