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8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債務人 郭蓓蓉 債務人 郭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債務人 郭蓓蓓 (原名 郭美玲 )應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壹拾陸萬零參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壹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郭蓓蓓(原名:郭美玲)、郭美珍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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