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30號附民原告 楊碧玉 被告 佘泓賢
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呂寧莉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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