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3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靜毅
周宏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香港商馬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部分,債權人本於租賃關係對債務人主張支付租金,並提出租賃契約為據,經查前揭租賃契約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做成99年度北院民公詠字第500573號公證書,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