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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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20號原告 劉明姿
李淑芬 賴惠華 楊景宇 李世忠 黃麒文 上列原告六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 律師 阮宥橙 律師 李庚燐 律師被告 張金素
張牡丹 上列被告張金素、張牡丹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上列被告張金素、張牡丹之共同複代理人
嚴嘉豪 律師被告 黎桂連 (原名: 黎貴蓮 )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賈翔傑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15樓 陳子俊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
樓 袁凱昌 住桃園市○○區○○路○○號9樓 陳姿 尹住彰化縣○○鎮○○巷0號
居桃園市○○區○○路○○號9樓 廖泰宇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
3 楊秀娟 住花蓮縣○○市○○街○號
居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
7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 律師
吳玲華 律師被告 李子豪 住新北市○○區○○路○段○○巷00弄
00號 錢右強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3十
五樓 羅志偉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陳淑燕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0號
居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 陳澄玄 住臺中市○區○○街○○號訴訟代理人 林正疆 律師被告 吳雯婷 住彰化縣○○市○○路○段○○○巷○○號
居彰化縣○○市○○路○○○巷○○○○號 張智淮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弄3號 林洛安 住新北市○○區○○路○○號8樓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被告 劉增治 住新北市○○區○○○路○○○號7樓
劉育瑄 住新北市○○區○○○路○段○○○巷○○○
號10樓上列被告劉增治、劉育瑄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 律師被告 鄭幸福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
符仕育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柯智偉 住高雄市○鎮區○○街○○號
居新竹市○○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四年度金重字第七號、一○五年度金重訴字第四號、一○五年度金重訴字第十四號被告張金素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金素等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814、21506、24121號檢察官起訴書、104年度偵字第20719、23620、25191、28840號暨105年度偵字第414、905、907、908、909、3813、29627、16495、18918、33436、35366號、105年度偵緝字第3150、3151、3152、3153、3154、3155號追加起訴書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