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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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10號原告 謝智仁 被告 唐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