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6號上訴人 鄭氏秋霞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0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5元,惟上訴人分別於109年11月4日繳納4,800元、109年11月16日繳納4,30
5元,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顯係溢繳。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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