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850號債權人 徐玲秀
丁○○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丙○○
己○○○戊○○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甲○○、乙○○、辛○○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徐玲秀、丁○○、庚○○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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