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416號聲請人甲○○即新加坡商合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新加坡商合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任新加坡商合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合邦國際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並向鈞院呈報,經鈞院以民國94年10月6日板院通民季94年度司字第325號函准予核備在案,依公司法規定,本公司應於95年12月10日前完成清算,然因本公司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爰再依法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限至96年6月10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4年10月6日板院通民季94年度司字第325號函准予核備後,曾先後二次聲請延展清算期限,並經本院於94年12月8日及95年6月22日分別以94年度司字第455號及95年度司字第195號准許展期6個月,業經本院調閱該等案卷屬實,惟聲請人因迄今仍無法完成清算,乃聲請展延期限,於法核無不合,本件清算准自95年12月11日起展延至96年6月10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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