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松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松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松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高松杰前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9月,復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7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31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3年7月14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年12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1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4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