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8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秉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芷家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3月3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