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定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107年度易字第4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定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魏定塏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62號)而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其上訴程式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