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962號聲請人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00000000、丙00000000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本票原本10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義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