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李弘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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