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簡聲字第三號聲請人 江振貴 上列聲請人因與 江文平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簡上字第二九號、一○四年度台簡上字第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周玫芳法官周舒雁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