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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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25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謝添富 債務人 林子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叁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林子瀠於民國96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590萬元
,期限20年,約定分240期,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子瀠於借得上開款項之後,除繳納至99年9月
10日之本息外,即未再還款,迄今仍積欠本金5,135,814元及按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對本債務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懇請鈞院向債務人等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525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13581│林子瀠│自民國99年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5│││4元││月10日起││1│└──┴──────┴─────┴──────┴──────┴───────┘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13581│林子瀠│自民國99年0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元││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