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蕭川 乘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志裕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查原告起訴聲明求為確認被告於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60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12日進行優先承買權協商及抽籤事宜時,就標別6(即門牌編號金門縣○○鎮○○○○路○○號1樓)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該優先承買權應僅存在於原告。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上開建物價值即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狀所附授權書不足以含括「確認被告對門牌號碼金門縣○○鎮○○○○路○○號1樓建物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與「確認原告對上開建物之優先承買權存在」等訴訟代理權之授與,如欲委任,應由原告本人針對本案開立新授權書並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方屬適法。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