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劉建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進福 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莊鈞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