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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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誠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誠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2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為103年8月14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時點之前;再者,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499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基此,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5罪合於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據為聲請,本院應就是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先行審查,其次於裁量酌定刑度時,除受此5罪刑度總合之外部界限拘束外,亦不能忽略受刑人就當中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前經定過應執行刑之利益,即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復經考量上揭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俊男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3.06.14日│103.07.04日│103.06.14日│││凌晨2時許│凌晨2時30分許│凌晨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嘉義地檢103年│嘉義地檢103年││年度案號│度速偵字第1105│度偵字第5631號│度偵字第6418號│││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朴簡字│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嘉簡字││事實審││第263號│657號│第1499號││├────┼───────┼───────┼───────┤││判決│103.07.22│103.10.08│103.11.25│││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朴簡字│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嘉簡字││判決││第263號│657號│第1499號││├────┼───────┼───────┼───────┤││判決│103.08.14│103.12.15│103.12.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3年│嘉義地檢104年│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655號│度執字第122號│度執字第159號│││(103執緝612之│(執行中)│(編號3-5拘役│││2號執行中)││110日執行中)│└────────┴───────┴───────┴───────┘┌────────┬───────┬───────┬───────┐│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3.06.14日│103.06.30日││││凌晨1時許│下午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嘉義地檢103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6418號│度偵字第6418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103年度嘉簡字│││事實審││第1499號│第1499號│││├────┼───────┼───────┼───────┤││判決│103.11.25│103.11.25││││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103年度嘉簡字│││判決││第1499號│第1499號│││├────┼───────┼───────┼───────┤││判決│103.12.18│103.12.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4年│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9號│度執字第159號││││(編號3-5拘役│(編號3-5拘役││││110日執行中)│110日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