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77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吳柳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佳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之相對人為何及其姓名、住居所。(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非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
二、請提出信託專簿影本。
三、請提出高雄○○○區○○段○○段○○○號○○○區○○段○○段423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債務人楊佳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