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3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罪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其中竊盜共計4案,搶奪共計7案,有反覆實施之情形,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9年5月36日起執行羈押。
三、被告甲○○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甲○○所涉上開犯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甲○○據以聲請之上開事由,並不足以使其所涉嫌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之情形消失,原羈押被告甲○○之原因,仍屬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院因認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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