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629號聲請人 黃子玹 即 黃進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