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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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靖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澤根 代理人 尤薪菖 相對人即債務人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堅信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