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45號上訴人 陳明仁 送達代收人 陳志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碧菁 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2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32,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