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34號原告 彭雲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