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 林子軒 即社團法人台灣衛環廣宣策進會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社團法人台灣衛環廣宣策進會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監察人(監事)審查及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到院,如有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定。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1)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按:有限公司)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按:法人及股份有限公司),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按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查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亦未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按:聲請人所提出者為財產目錄報告書及資產負債報告書)經監察人(監事)審查及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以致本件聲請尚有不合旨揭法定程式之缺漏。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本件缺漏之法定程式,倘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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