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 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松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7,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債務人向第三人借款20萬元之契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 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松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7,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債務人向第三人借款20萬元之契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