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松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7,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債務人向第三人借款20萬元之契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